南京换妻案(换偶现象由来)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个人在2007年夏天至2009年夏天总共2年的时间, 在南京多个地方, 组织参与了35起聚众淫乱活动。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指控马晓海组织、参与的达18起。检方指控, 22名多次参与换偶活动的男女犯有“聚众淫乱罪”。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理由是案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整个庭审过程或将持续两天。这是自新刑法修订以来, 以“聚众淫乱罪”起诉、涉及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涉案的其余21人中, 4人被判实刑, 14人获缓刑, 3人免予刑事处罚。
“换妻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法学界、社会学界、性研究学界的学者纷纷展开了讨论。
社会学者、性学研究者李银河认为这“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 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我们可以看到李银河的言论是以违反习俗来淡化这一事件的性质, 他的言论是荒谬的。“换妻案”背后的社会问题、道德问题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
一、换妻并不是习俗, 不是前卫而是倒退
什么是习俗?习俗就是经过社会文明的进步, 沿传下来道德风尚。有的习俗经过国家的认可, 变成了法律, 有些习俗虽然没有经过国家的认可, 但是它是社会文明的结果, 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法律的基础是建立在尊重习俗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的。这说明习俗是与法律没有冲突的。而马尧海的换妻行为触犯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我们不能还以习俗为借口来淡化这个违反整个社会风尚的事件。
我们人类是从群居群婚的蛮荒时代进化而来的, 今天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的进步和智商的提高, 所以说换妻是退步而不是什么前卫。
二、换妻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的一夫一妻制相违背
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的换妻事件是对婚姻家庭中一夫一妻制的挑战, 在蛮荒时代有群居群婚的体制, 那个时候的人们思想是愚昧的, 他们的这种婚姻体制跟他们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群婚制, 又叫集团婚姻制, 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 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的婚姻体制演变成了一夫一妻制, 这种婚姻体制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以一夫一妻制为基本原则, 像换妻案这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事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换妻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良药
马尧海认为自己换妻比出轨要高尚, 一些人认为换妻可以增进生活的新鲜感, 满足夫妻双方一定的生理需求, 可以让大家的生活更加有滋味。实际上, 一夫一妻制强调的就是夫妻之间的忠诚, 夫妻除非没有感情, 否则是不可能接受互换的, 再说了要是真到了这一步, 可以选择离婚, 而不应选择这种激进而又有损社会的换妻游戏。夫妻之间的纽带就是感情和忠诚, 这种换妻的方式就像精神鸦片, 除了增加痛苦, 有损社会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四、换妻并不是性自由的问题
马尧海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性自由的讨论, 有一些人认为, 换妻是行使自己的性自由的权利。我认为这种观点是荒谬的。
(一) 美国提倡性自由的沉痛代价
性自由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盛行的一种道德价值观, 在美国那个提倡性自由的年代, 人们为这一权利付出的代价就是离婚率的持续增高, 家庭的解体, 社会基础的动摇, 美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和探讨性自由和性解放的社会价值。家庭的解体并不仅仅是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解体, 而且还涉及到子女教育、社会安定、未来民族整体素质等重大社会历史问题。这些就是美国当年在性自由、性解放年代的沉痛代价。
(二) 性自由的危害性
性自由除了导致婚姻家庭的解体之外, 还影响了青少年一代。这一所谓的权利容易导致青少年的性混乱、性放纵。“少年妈妈”的增多等等现象无疑是这一自由的牺牲品。
性商业文化是对社会道德的摧残, “性消费”、“性享受”、“性贸易”摧残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
性自由给艾滋病的传播火上浇油, 助长艾滋病在全世界蔓延。
(三) 性自由并不是人们进行有损社会、有损他人的行为的幌子
马尧海案件中, 换妻这种违反法律, 违反人们道德底线, 有损社会的行为与性自由无关。任何自由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换妻案”触及的是人们的道德底线, 违反了法律。
马尧海等人的换妻案并不能被以李银河为代表的学者的一些观点所淡化, 我们关注这一案件, 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一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换妻这一违反社会道德风尚, 违反法律, 不利于社会安定的行为, 是不应该被社会、被法律所宽容的。